成立仅5年的华海财险违规不断。
近日,华海财险因“违规销售投资型产品”“车险业务虚列费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等三项违规事项,再次受到中国银保监会重罚。
其中,“违规销售投资型产品”被银保监会认定为“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性质恶劣”。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等几位高管被处以警告、罚款,总经理姜南被撤销任职资格。
华海财险涉案投资型保险产品——“华海康盈”,标准全称为“附加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该产品的销售期间为2016年5月至12月,保费收入3.19亿元。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独家拿到“华海康赢”产品说明书显示,该产品的客户群体是“有更高生活品质追求的富裕健康人群”。而且,保险产品设计条款也是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实行定额销售,每份1000元保费。每人最多可购买10000份,保障期限为1年。
据“华海康赢”产品说明书,“‘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华海康盈)产品的主险是‘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是主险保费的10%,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保额10万元。附加的‘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的保险金额约定一年每万元有350元津贴,投保明年的生活质量津贴,约定每万元有850元津贴。”
“华海康盈”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保险,如果发生重大疾病,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如果保险期满未发生重大疾病,则赔付个人生活质量保障津贴。
根据条款规定及理赔规则,公司应对所有保单给予“保费+固定比例收益”全额赔付,且实务中,华海财险对上述大部分的附加险都进行了赔付。因此,该附加险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被银保监会认定为投资型保险产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第三条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产品的资质条件作出的规定,华海财险并不符合“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的要求,不具备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质条件。华海财险上述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为”。
华海财险、姜南提出申辩及听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其对华海康盈产品的销售管理存在疏漏,并非有意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二是销售的华海康盈产品已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在检查前已主动停售和注销,且未设定专用账户运用华海康盈产品保费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三是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予以从重处罚的裁量依据不明确。”
银保监会经过复核认为:“
一是从华海康盈产品的设计、理赔及固定收益看,属于投资型产品,但公司不具有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资格,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国经营。
二是投资型保险产品需报送监管部门严格审批,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审批,而以备案方式规避对审批类产品的严格监管。公司停售和注销华海康盈并未消除影响,不构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未设立保险收入专有账户与本案违法事实无直接关系。
三是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性质恶劣,姜南作为分管华海康盈产品销售工作的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应予从重处罚。综上,对华海财险、姜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银保监会作出处罚:“华海财险违规销售华海康盈投资型产品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条,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李瑞银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马超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此外,“华海财险车险业务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林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华海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于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唐海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经记者向华海财险新闻发言人以及涉案高管求证,上述处罚均属实。(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