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车投保车险后,一些车主自以为高枕无忧,却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开车遇到地震,申请车险理赔被拒;车爆胎,买了车损险也自掏腰包。不过,与车险综合改革相配套的综合示范条款出炉后,上述理赔遭拒的情况或将成为历史。8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获悉,《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版”)正在行业内征求意见。相较于现行条款,修订版大幅删减责任免除项目,同时还扩展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表示,修订版力求保障范围全面化,明确给与了用户更多的保障选择权,这是车险“增保”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有给保险公司施加压力,倒逼他们提高风控水平。
01
产品阵营迎扩容
7月初,王笑(化名)在驾驶途中发生爆胎,造成轮胎损毁。王笑觉得此前买了车损险,便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但让王笑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表示,由于汽车爆胎事故造成的轮胎损失,是不理赔的。
“轮胎属于损耗品,很难判断爆胎到底是因事故损坏还是属于自然磨损导致。如果平时正常使用轮胎因碰到地面尖锐物而引起爆胎,理论上虽然存在赔付的可能性,但因取证比较困难,如果原有产品没有囊括轮胎责任,险企是不赔付。”车车科技副总裁徐建平表示。
不过,在不久的将来,囊括轮胎责任的车轮单独损失险可弥补上述损失。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修订版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在现有责任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增加,如新增了车轮单独损失险等附加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其中,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
不过,正如徐建平所言,由于此前自然磨损造成爆胎的情况也存在,所以上述附加条款增加了除外责任,即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的情况除外。
除了车轮单独损失险外,此次附加险阵营还增加了医保外用药责任险、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
爱问保险CEO庞博表示,开发新的附加险,就是这些附加险在实务中曾有一定的保险需求,但是并不作为行业示范条款,现在将其纳入到示范条款中,即明确给与了用户更多的保障选择权,这是车险“增保”的发展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2
责任免除剔除地震
遇到地震,车险不赔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北京商报对比发现,修订版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修订版的车损险条款显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中,自然灾害是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而北京商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某财险公司现行的车损险条款却显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这意味着,责任免除条款中,地震被剔除。保险业协会表示,至此,我国车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巨灾风险。
“此前巨灾风险没有纳入到示范条款,主要也是考虑了地域的差异,比如处于我国地震带的车辆,更易发生地震风险,而处于非地震带的车辆,单独投保需求是不足的。”庞博表示,从我国巨灾风险的投保设计来看,不只是车险,对于非车险、寿险来说,也一直是我国保险业涉及比较浅的部分,所以本次将巨灾风险纳入到车险示范条款中,也是在车险改革的角度,对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一次尝试与突破。
而徐建平则从精算角度分析称,保险公司竞价主要标准为可控风险;因而对于不可控也难以测算的巨灾风险,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一般对其进行忽略处理。然而,由于自然灾害受灾群体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拒绝承保将大大影响国内保险行业形象,也与保险行业服务于人民、作为社会风险平衡器的初衷有所偏离。
“因此,出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减少理赔纠纷的考虑,政府强制推进了将巨灾保障纳入车险保障范围的进程。”徐建平补充道。
03
责任免赔率变身附加条款
此前,因责任划分不清晰而导致的免赔纠纷多见。修订款条款取消了现有条款中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使得消费者保障更充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
现行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此外,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修订版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并在附加险中增加了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其中,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
对于这一修改的原因,庞博解释称,车损险条款剔除了按责任划分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即相应的比例不再做具体要求,而改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期自行追偿。此举最大保护了消费者利益,避免了因为责任划分不清晰而导致的免赔纠纷,最后保险公司能够从第三者追偿多少,完全看保险公司的能力。而设定“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将原有按责任确定的比例设定为固定的免赔比例,也同样给与了一些愿意通过自担风险降低保费的用户的选择权,保持了用户追求提升驾驶安全性、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初衷。
那么,针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如若修订版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正式落地,保费会否上升?徐建平对此持有否定态度:“由于费改的缘故,车险保费将会越来越低,抵消掉附加条款和责任免除带来的费用。”
徐建平介绍称,我国40%的车险费用都被保险中介纳入囊中,亦即所谓“佣金”,而最后佣金将会返还到用户身上,形成所谓价格虚高的现象。而费改制度则是压缩中间费用,原则上讲保险公司并不会因此亏损太多。
“主险基本能保证用户大约90%的风险,这些附加险是增值服务而已。”徐建平认为,首先,附加险的扩容是站在用户的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社会稳定的表现;其次,删除了这些责任免除项目,也有给保险公司施加压力,倒逼他们提高风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