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为进一步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操作规范,夯实保险公司经营基础,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

本次发布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代位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今年以来,监管多次出台新规细则防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看似对这一行业的大洗盘,更多的是通过规范行业,来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普惠金融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北京一家保险公司信保业务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从去年以来持续陷入争议的信保业务,未来或将在监管新规下迎来“第二春”。

再为融资性信保业务立规矩

具体来看两大指引主要内容,一是强化销售环节透明性。明确销售环节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建立销售可回溯机制,如线下承保要“双录”,线上承保要留存电子销售记录等;明确承保告知内容,做好投保风险提示。

二是强化风险审核独立性。明确核保政策、客户准入标准、欺诈管理内容;明确抵质押物分类、评估等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系统功能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

三是强化合作方管理。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

四是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明确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以及保后监控的指标要求;明确风险预警机制的分类、等级、措施等标准,以及保后监测系统功能设置要求等内容。

五是明确追偿方式及管理要求。明确催收禁止情形;明确追偿机构合作要求和委外追偿的管理内容;明确追偿款财务确认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

六是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明确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以及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回访、投诉复核、投诉建档等要求,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对于“两个指引”,银保监会认为,其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能够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提升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风险,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规范化经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有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练好“内功”发挥更大普惠价值

事实上,早在2017年,原保监会曾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今年,银保监会再次就信保业务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连续不断的监管文件,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保险公司会更加审慎地审核融资性信保业务,尽可能地将风险前置,建立一套明确、精细化管理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核保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核保流程、准入标准、风险分类和额度管理等。”上述保险公司人士指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两个指引”指出,核保政策中要明确不得承保履约义务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一“利率上限”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此前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15.4%。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新出台的司法上限是用来约束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利率新规”中也提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而另一方面,在强调风险的同时,今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出炉,也为一直争议不断的信保业务“验明正身”。其中第五十五条指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该条肯定了信用保证保险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供增信服务的合规性。这是监管再次给“信用保证险+银行网贷”的合作模式进行了正名,并且重点强调了相关业务资质和费用的合理性。

实际上,信用保证保险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款风险缓释和风险分担的重要工具。“保险公司是整个信贷链路里面一个必要的存在。”一位保险公司信保业务负责人认为,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信用保证险可以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担跟风险缓释,为借款人进行信用背书。

“信保业务作为一个有技术含量的险种,跟普通的财险产品不同,需要保险公司从普惠金融行业的角度提升经营理念和相关的风控技术。”上海一位多年从事信保业务的相关负责人指出,虽然行业中出现信保业务经营不善的情况,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一业务的价值。事实上,任何一个金融工具都是中性的,做的好与不好更多取决于用什么样的方式使用它。”

我国经济驱动方式正处在“由投资拉动转变为消费驱动”的深度转型阶段,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障、 增信及融资”的金融属性将助力消费者更易获得信贷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借助于科技发展红利, 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快速、小额的信用借贷服务,信贷的获得手段更为便捷。

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今年信保行业的监管规范逐步落地,行业也更为规范。“信保业务本身有市场培育的过程,保险公司也有自身能力建设的过程。但没有能力的时候不能冒进扩大规模,现在大家应该更加理智。”

相信未来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在监管的指引之下,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增信属性,有望助力金融普惠、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平稳发展,同时信保业务也迎来行业规范后的“第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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