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3号)显示,经查,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代理销售车险业务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理销售了114笔江苏省外号牌的车险业务,涉及标的车77辆,保费合计41.23万元,获取手续费12.26万元,其中,违法所得为11.53万元。上述车辆存在车主住址在江苏省外、车辆无本地使用证明等情况。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先后开具4张保单配送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44.91万元。收到发票后,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收款账户支付上述款项,实际用于清偿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积欠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判定,上述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代理销售车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处15万元罚款。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8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显示,当事人邓云霞自2018年1月至今任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业务一部经理,与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协商清偿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全程参与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违法行为负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邓云霞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人保销售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险”,02328.HK)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2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6年12月1日公示的《江苏保监局关于核准邓云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苏保监许可〔2016〕1249号)显示,核准邓云霞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解放路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63号
当事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七里桥北路1号南京顶山都市产业园03栋203-22室
主要负责人:黄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代理销售车险业务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代理销售了114笔江苏省外号牌的车险业务,涉及标的车77辆,保费合计412254元,获取手续费122628.08元,其中,违法所得为115270.4元。上述车辆存在车主住址在江苏省外、车辆无本地使用证明等情况。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先后开具4张保单配送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449140元。收到发票后,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收款账户支付上述款项,实际用于清偿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积欠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相关委托代理合同、相关业务发票和入账凭证、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情况说明及送单服务费汇总表、相关保单配送服务费发票及报销单、相关审批流程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代理销售车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对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二)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处1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0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
当事人:邓云霞
身份证号:320114197911******
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
职务:业务一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先后开具4张保单配送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449140元。收到发票后,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收款账户支付上述款项,实际用于清偿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积欠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邓云霞自2018年1月至今任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业务一部经理,与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协商清偿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全程参与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违法行为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销售江苏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相关委托代理合同、相关业务发票和入账凭证、人保财险南京城南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及送单服务费汇总表、相关保单配送服务费发票及报销单、相关审批流程材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邓云霞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