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6楼

主要负责人:孙鉴

当事人:孙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4030219671218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世纪江尚

职务:时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服务合同书、中介系统查询截屏、投保流程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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