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显示,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地资本”)存在挪用基金财产、个别基金产品未备案两宗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陈刚作为科地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经查明,科地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挪用基金财产

科地资本于2014年4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5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科地资本于2018年5月发行科地资管十一号蓝城涪翁小镇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十一号)产品。根据《科地资管十一号蓝城涪翁小镇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通过投资诸暨科地海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地海渝)LP份额,投资于四川蓝城桃李春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旅游)股权,最终用于四川绵阳蓝城涪翁小镇桃李春风项目的开发建设。

资管十一号实际募集9630万元,转入托管账户9610万元,再由托管账户全部转入科地海渝账户。科地海渝投资春风旅游4010万元,转入公司关联企业上海传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万元,剩余5584万元转入上海隆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而划转到公司、陈刚及公司关联企业账户。上述5600万元资金被用于偿还其他私募产品等用途。

二、个别基金产品未备案

2016年,公司发行科地乐视体育专项投资基金,该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陈刚作为科地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陈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地资本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陈刚,男,1968年3月出生,科地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地资本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地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挪用基金财产

科地资本于2014年4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5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科地资本于2018年5月发行科地资管十一号蓝城涪翁小镇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十一号)产品。根据《科地资管十一号蓝城涪翁小镇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通过投资诸暨科地海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地海渝)LP份额,投资于四川蓝城桃李春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旅游)股权,最终用于四川绵阳蓝城涪翁小镇桃李春风项目的开发建设。

资管十一号实际募集9630万元,转入托管账户9610万元,再由托管账户全部转入科地海渝账户。科地海渝投资春风旅游4010万元,转入公司关联企业上海传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万元,剩余5584万元转入上海隆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而划转到公司、陈刚及公司关联企业账户。上述5600万元资金被用于偿还其他私募产品等用途。

二、个别基金产品未备案

2016年,公司发行科地乐视体育专项投资基金,该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陈刚作为科地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陈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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