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通致和投资)存在以下5宗违规行为:一、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二、存在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的情况;三、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五、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睿通致和投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睿通致和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睿通致和投资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睿通致和投资前身为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睿通),成立时的股权结构是,天风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5%,冯晓明持股35%。2018年2月,天风天睿退出,股权转让给由当代系“掌门人”艾路明实际控制的武汉当代集团旗下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公司,天风睿通也同时更名为睿通致和投资。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存在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的情况;
三、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
五、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