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本报讯6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并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四大基本原则:一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二是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三是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四是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具体来看,《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公司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根据《指引》,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绩效考核指标应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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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落实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要求,配合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同时,中基协表示,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立足行业及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加强资本积累,在强化投资者教育、风险应对、信息科技与慈善捐赠等投入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人力成本与股东利润分配。(王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