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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证监局
关于对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分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等独立性不足,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财富)及其分支机构存在混同;你分公司负责人及人员接受海银财富泉州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并且部分人员在海银财富相关分支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