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陈植

统筹丨马春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石激起千层浪!

8月8日晚上,一则网络传言震惊基金圈。

传言称“多位基金经理做场外期权被查,涉及多家公募基金公司。”

“今天一早,我们也在打听了解到底是哪些公募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涉嫌场外期权业务被调查,但目前而言,这仍是未经证实的传闻。”一家国内私募机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在他看来,关于市场传闻的“基金经理利用场外期权开展内幕交易”,还需相关部门调查给出明确答案。

“但若出现这种状况,只能表明部分公募基金经理开展内幕交易的玩法正变得极其隐蔽。”上述国内私募机构负责人直言。

所谓场外期权业务,主要是指在非集中性交易场所进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具体而言,这类业务主要由券商或期货公司根据个别客户的具体需求设计相应的个性化期权产品执行条款,再由券商或期货公司帮助客户找到“一对一”对手盘,并在场外市场签订协议实施。

不同于场内期权业务(在交易所内开展的期权交易),场外期权业务通常对期权合约条款没有过多限制,无论是行使价、存续期限、期权到期日都可以由交易双方自由敲定。

一位熟悉场外期权的私募机构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场外期权的产品设计相对灵活,加之场外交易的隐蔽性,它或许成为个别公募基金经理逃避监管,擅自开展隐蔽内幕交易的新路径。

“比如当公募基金经理提前获悉他的股票持仓需要调整,即将抛售某只个股或一篮子股票时,他就可以通过某些亲朋好友发起的投资机构,要求券商或期货公司协助设计押注上述个股或一篮子股票股价下跌的期权产品,再委托后者找到对手盘。”他举例说。只要上述个股或一篮子股票股价果真下跌并跌入场外期权行权价格范畴,这位公募基金经理就可以通过行权获取巨额回报。因为场外期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高杠杆性与以小博大。

在这位熟悉场外期权的私募机构人士看来,若个别公募基金经理参与上述内幕交易行为,他要求设立的场外期权产品存续时间通常不会很长,因为这更助于他精准把握公募基金抛售股票时机与股价下跌幅度,令自身的场外期权获利增添更高的胜算。

“但是,这类内幕交易未必每次都能满载而归。”他强调说。若公募基金所抛售的股票数量不足以将股价压低到场外期权行权价格,那么公募基金经理的场外期权获利算盘就将落空。不过,这些公募基金经理可以选择不行权以降低自身损失。

记者从多位私募基金经理了解到,为了规避监管(通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系统监测到某些场外期权投资标的与公募基金抛售/增持股票高度趋同,从而质疑公募基金或参与相关内部交易),个别公募基金经理可能会对场外期权进行“包装”。比如他们提前知道公募基金将大举买入某只个股,但他们会要求券商或期货公司将这只个股与其他多只同板块股票结合,组成挂钩一篮子股票的买涨股票型场外期权产品“瞒天过海”,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监测能力,以抓住内幕交易蛛丝马迹。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或企业客户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若公募基金经理要通过这项业务开展内幕交易,还得通过亲朋好友创设的投资机构、或其他存在密切关系的投资机构“隐藏身份”,这令他们开展内幕交易变得更加隐蔽,无形间也加大了监管难度。

在他看来,场外期权交易要成功撮合实施,另一大挑战是成功找到“一对一”对手盘。在实际操作过程,交易双方都会对彼此投资背景与场外期权产品创设意图进行摸底了解。这背后,券商或期货公司是否知道某些场外期权交易产品的发起方是公募基金经理,甚至帮助他们找到其他投资机构开展对手盘交易,就不得而知了。

“但可以预见的是,由于个别公募基金经理掌握着自身机构的抛售/买入股票动向,他们开展对手盘交易的胜算无形间更高,这背后存在着较大的不公平交易成分。”这位基金业内人士指出。

他直言,无论上述市场传闻是否属实,监管部门或已将场外期权纳入打击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重点范畴。若某些场外期权交易产品的挂钩股票范畴与行权价格条款,和部分公募基金近期股票操作高度“趋同”,相关部门会追溯调查这些场外期权是否与公募基金员工存在密切关系,进一步严打内幕交易与老鼠仓行为。

多位证券业内人士直言,若公募基金经理通过场外期权业务获利,属于新的“老鼠仓”范畴。且场外期权业务无需直接持有个股,某种程度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基金从业人员股票账户的监控。

数据显示,近年场外期权交易发展相对迅猛。中证协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底,场外期权期末存量名义本金10917.17亿元,交易笔数22324笔。在存续交易业务类型中,股指类场外期权名义本金6149亿元,占比56.32%;商品类场外期权占比8.21%;个股类场外期权占比10.19%;其他类场外期权占比25.28%。

一位券商向记者透露,目前场外期权业务的市场份额,主要掌握在少数大型券商的手中。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场外期权交易快速发展,近期监管部门对这类业务违规状况加大查处力度。6月证监会披露对部分券商的罚单,均涉及场外期权业务,包括场外期权合约股票指数挂钩标的超出规定范围、未对部分期限小于30天的场外期权合约出具书面合规意见书、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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