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达瑞丰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号)显示,盛达瑞丰投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盛达瑞丰投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盛达瑞丰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2号

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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