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发布,明确广州、深圳等10个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广州和深圳的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同时非居住存量闲置用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笔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十四五”期间,广东将筹建129.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目前已开始实施三年专项行动,2021—2023年将筹建约86万套(间),基本满足重点城市住房需求。截至10月底,全省已筹集建设18.56万套(间),完成2021年度目标任务占比为83.5%,惠及群众超过50万人。

广深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不低于10%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出发点是通过相对更低的租金解决人口净流入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并且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人口净流入城市。早前,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5市试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此次《意见》将实施范围扩大,提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10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从哪来?

第一个来源是部分新增用地。《意见》强调要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更大一部分来源是挖掘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意见》提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并且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要想方设法激活闲置的存量土地和住房,在此基础上转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模式是“政府给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干”。《意见》提出,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定期组织产品推介会,促进市场主体与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产业园区等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合作主体对接。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

另外,还要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并对入库企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市场主体仅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还从资金、审批等方面提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和保障措施。

在资金保障方面,《意见》提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同时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

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原本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自有产权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在金融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

此外,只要明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且《意见》要求,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联合审查,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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