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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新闻网 宋秉琴)杨某某为获利,多次盗窃铸铁雨水井箅并低价出售。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该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

去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先后多次在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盗窃铸铁雨水井箅34块,并进行销赃,共获利2149元。王某某明知铸铁雨水井箅系犯罪所得却仍多次予以收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正在道路上使用的窨井盖,足以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设施涉及人民群众的“脚下安全”,将井盖、雨水篦子盗走获利不大,但一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行人坠入下水道等严重安全事件发生,犯罪分子将会面临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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