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预定利率将告别历史舞台,抓紧上车”、“预定利率下调的靴子已经落地,今后再无这类高收益产品了”、“利率一路下降没有回头车,且买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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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监管进行窗口指导,保险新开发产品定价利率或从3.5%降至3.0%”的消息引爆保险圈。保险公司代理人也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社交平台上发布这则消息,并配文呼吁消费者抓紧时间购买。
4月22日,《华夏时报》记者也从业内证实了这一消息,据了解,监管将从严审核,预定利率超过以下上限的,不予备案,即普通产品预定利率上限3%,分红产品上限2.5%,万能产品保证利率上限2%。
3.5%或成历史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监管还要求险企做好产品储备,防止出现断档,一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开发,准备多种利率水平产品预案。同时,强化产品报行合一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产品开发和销售费用管理,要求定价测算与实际相符,首期保费与首期费用一致,出现产品备案与实际不一致情况,将做叫停产品等处理。此外,还要求险企不得炒作高预定利率老产品停售。
一个月前,银保监会曾组织多家险企召开座谈会,重点调研普通险预定利率分布、分红险预定利率和分红水平等公司负债成本情况,以及降低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对公司和行业的影响。此举在当时就被业内解读为“降低定价利率”的信号。
平安证券非银研究团队表示,我国险企资产配置风格稳健,债券投资比例稳步提升,其他资产以非标资产为主、投资比例持续回落,股票和基金投资比例基本稳定。2018年以来,主要券种长端利率中枢下行,长久期债券和优质非标资产供给有限,保险固收类资产配置面临挑战。同时,权益市场波动率较大、对投资收益率影响较大。近年监管按产品类型调整评估利率、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2023年3月银保监会召开座谈会,各险企已就降低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达成共识。
预定利率由市场利率决定,两者变动一致。“参考海外,低利率环境下,负债端主要通过调整寿险产品结构、下调预定利率的方式来避免利差损风险。”平安证券非银团队指出,近年来,我国长端利率地位震荡、权益市场波动加剧,寿险行业面临着潜在的利差损风险、险企利润承压。保险监管趋严,通过发布产品负面清单、下调演示利率、分产品调整评估利率等降低负债端成本。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要求降低定价利率,其出发点应该主要是为了防范保险公司因为产品定价利率较高而引发偿付能力风险。保险业特有的先收费再给付/赔付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极易采取较为激进的定价行为。虽然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以为以较低价格投保了保险产品,但最终给付时极易爆发风险。风险暴露后,表面上是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但实际最终受害者仍然是保险消费者。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维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根据市场利率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调整。
那么,下调预定利率对险企会产生哪些影响?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降低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意味着保险产品价格的上涨,这会使率先降低预定利率公司的保险产品在市场同其他公司产品及部分金融产品相比市场吸引力下降。其次,保险公司降低预定利率还有可能诱发退保,特别是当市场利率在短期内快速转向的情况下,给保险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
不过,杨泽云指出,虽然降低定价利率会提高寿险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投保人对于寿险产品的需求和吸引力,但好处在于,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为这降低了寿险资金运用的下限,加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防范利差损
事实上,在上世纪90年代,高预定利率产品就曾为寿险业带来高额利差损风险,监管也曾多次出手调整评估利率。
回顾来看,1992年至1996年期间,中国GDP连续5年实现两位数同比增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在1993年甚至达到10.98%的高点,并在将近三年的时间内维持不变。
急于扩张规模的中国寿险公司也纷纷将普通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调高至7%-10%之间。
风险也是在此时悄然而至,随着股市下跌、楼市泡沫破灭、国有企业以及商业银行经营陷入困境,1996年5月1日开始,银行利率进入下行通道。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风暴来袭,在此后3年多时间里,中国央行7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从最高的10.98%直接降至2.25%,到2002年该利率已跌至1.98%。
但在当时,保险业不仅没有调整高预定利率的产品,却将每一次降息都当作一次促销的大好机会,而当时中国寿险业的利差损达到了数百亿元之巨。
最终,巨大的风险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1999年6月10日,银行又一次宣布降息当天,原中国保监会也下发《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全面叫停高预定利率产品,强制寿险公司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这份紧急通知直至2013年8月5日,才被正式废止。
2013年8月1日,原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同时,为了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即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此外,还明确了普通型产品如果预定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备案即可,如果超过则需要审批,且审批期间不能再报送其他产品进行审批。
2019年8月30日,为了防范行业的利差损风险,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期年金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执行标准由“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同时,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万能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
时隔三年多,3.5%预定利率也将退出历史舞台,监管强调不得炒作高预定利率老产品停售。一位头部保险公司代理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其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不得借此次下调预定利率的事情炒作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