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1月初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落地。9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南都记者注意到,《办法》在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安全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范,并明确了征信业务边界,强调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认定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该办法。同时,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的发布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

《办法》首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不适用该办法。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该办法。

上述有关负责人还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新时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

《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这也意味着,打着大数据、金融科技等旗号,未经央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该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底,即有18个月整改期。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记者熊润淼 陈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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