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21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下属子公司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诉讼阶段为一审,而苏州新城为案件被告一。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

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

而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6亿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据悉,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关公告内容显示,该案进展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且经苏州法院审查,因本案尚有事实需要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据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撤回原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之间签订的关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无效);请求撤回对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的起诉。而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新城)、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其持有的第三人的股权;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第三人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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