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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董事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关联交易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统筹关联交易管理、审议、批准和风险控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确保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提交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内容至少包括: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等。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记入履职记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问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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