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其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事项。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蓝光发展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及,经查,蓝光发展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21蓝光MTN001”,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公告》披露的“公司未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本公司出资”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蓝光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蓝光发展应该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意识,增强信息披露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该警示函提到,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蓝光发展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另悉,于今年3月10日,蓝光发展发行了上述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规模10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评级AAA,票面利率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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