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11月底前报送。
细则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房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预售资金全部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人应当按照施工完成节点及规定额度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注册在漳州中心城区且有固定合法经营网点的商业银行设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市住建局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工程建设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甲供设备材料构配件款、依法应由预售人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等。预售人违法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等产生的费用不得申请预售资金。支出款项必须直接转入相关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严禁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预售人员工工资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