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河北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该《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购房人应将预订款、首付款等款项存入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应将按揭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应在销售现场提供与监管账户相关联的POS机等必要协助,方便购房人缴存购房款。
此外,《通知》称,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开发企业设立除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收存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8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10%;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20%。
另悉,《通知》提出,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工程节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的工程建设投入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三年以上、服从行业管理、积极解决购房人合理诉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同等金额的重点监管资金。
同时,《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现未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引导购房人应将预订款、首付款等款项存入非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违规支取、挪用监管资金;作出虚假承诺,未将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