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
据悉,2019年5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简称21号文),启动了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支持力度,是对21号文的有效补充。
按照《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继续坚持引导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货币化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聚焦“三高两区”重点推进,支持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具体分成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到2022年末,按照21号文明确的2022年既定目标,保持基本政策稳定和各方预期稳定,确保按照主要节点目标完成5万户农户实现相对集中居住任务;第二阶段为,2023-2025年,结合市政府要求和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三高两区”范围内有意愿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任务。
具体而言,在资金投入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增加市级资金投入,实施市级奖补政策、对货币化退出给予市级资金补贴。
对货币化退出给予市级资金补贴,对宅基地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包括农转居的非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实行货币化退出的,市级财政参照进城镇集中居住资金政策标准,给予差别化的按户定额补贴和土地出让金返补。对房屋继承户按照自愿原则实行货币化退出的,市级财政给予40万元/亩的节地补贴。
同时,强化规划土地支持,优化农民安置地块选址,优化平移集中点选址,给予土地周转指标保障,探索实施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政策,支持各区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推进,鼓励各区盘活利用存量房源。
鼓励各相关区利用新城规划居住用地作为农民安置地块。在满足地区风貌整体管控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的前提下,安置地块容积率经论证后可以提高至2.5。
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涉及农转用的,可参照增减挂钩政策,申请使用市级周转指标,所需指标应保尽保,周转期限最多可至5年。
对按时完成市级核定目标的区,给予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具体为按照减少宅基地面积的10%给予净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