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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17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通知提出,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和农居房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置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和强光电筒等设施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和居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在居室内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
此外,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并就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内、室外两种情况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布置条件。
同时,充停场所的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应具备充满电或发生故障时,自动切断充电的功能。充停场所还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