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信海直
(相关资料图)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东 联系电话:010-88092032
保荐代表人姓名:孔辉焕 联系电话:010-5763114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3年3月22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对
外担保等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发行时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如下: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
司(前身为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向公司承诺不再发展 是 不适用
与公司相同和有竞争的业务,并严格按照《公司法》
中的规定,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干预公司的
决策或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作出不利小股东的行为。
可转债时出具承诺如下: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中海直")于2011年12月31日续签了《深
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根据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需
要,中海直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就双方签订的
《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承
诺,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指中海直,下同)
具备并将切实维持《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所需的
一切批准、许可的效力和效果,并采取迅速的措施以 是 不适用
取得该协议所需的其他批准、许可,并维持该等批
准、许可的效力。(2)本公司将确保股份公司(指中
信海直,下同)依《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正常使
用深圳直升机场及其配套设施,确保股份公司对深圳
直升机场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预
或影响。(3)若因深圳直升机场土地权属出现争议而
给股份公司造成直接或可预见的损失,本公司将对上
述损失给予赔偿。
可转债时出具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向公司出具
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承诺事项是:(1)截至 是 不适用
但不限于单独、合伙经营,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自2012年10月31
日起,中信集团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
单独、合伙经营,投资)与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自2012年10
月31日起,凡中信集团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
或投资可能会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中信集团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4)中信集团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1)-(3)项承诺。如中信集团
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未履行上述承诺而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中信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出具承诺如下:公司对海直租赁未来业务安排相关事
项出具以下承诺:1、由于本公司对类金融业务的战略
调整,未来将不再经营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并将通过
多种方式稳妥推进解决本公司目前经营的类金融业
务,具体方式包括本公司所持海直租赁的股权以合理 是 不适用
公允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引入第三方以合理公允价格
向海直租赁增资等;2、在推进解决目前存在的类金融
业务过程中,本公司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程序,保障上市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
具股份限售承诺如下: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
是 不适用
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有限合伙);嘉数平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数
平衡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康曼德003号主动管理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康曼德105号投资基金;康曼德定
增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
景航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
是 不适用
理有限公司;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舒钰强;王世春;吴晓锋;张奇智;
张仕龙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股份限售承诺如
下: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
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
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动,西南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刘东先生负责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方面的工作,继续履
行保荐职责。
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刘东先生和孔辉焕先生。该
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西南证券对此项目未尽事项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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